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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顏妃琇

上訴人
即被告
廣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鈴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1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