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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

抗告人
黃治綱(即如附表編號1至5之被選定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黃龍寅
抗告人
程林樹蘭(即如附表編號6至8之被選定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
程國賓
抗告人
鄒榮常(即如附表編號6、9、10之被選定當事人)
抗告人
鍾劉美妹(即如表編號15至17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萍等間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均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3 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查本件各抗告人經本院所核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別,所提起之抗告均係分別獨立,故各抗告人均應依上開規定分別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各抗告人繳納,茲限各抗告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  告  ║編號│ 原  告  │
 ├──┼──────╫──┼──────┤
 │ 1 │ 黎麗湄   ║ 11 │ 齊秋    │
 ├──┼──────╫──┼──────┤
 │ 2 │ 高鄭雀菊  ║ 12 │ 藍睿虎   │
 ├──┼──────╫──┼──────┤
 │ 3 │ 鄭滄漢   ║ 13 │ 陳寶玉   │
 ├──┼──────╫──┼──────┤
 │ 4 │ 陳姻淑   ║ 14 │ 藍闕照子  │
 ├──┼──────╫──┼──────┤
 │ 5 │ 陳文惠   ║ 15 │ 吳美惠   │
 ├──┼──────╫──┼──────┤
 │ 6 │ 吳麗美   ║ 16 │ 張文玲   │
 ├──┼──────╫──┼──────┤
 │ 7 │ 楊金玉   ║ 17 │ 王秀騏   │
 ├──┼──────╫──┴──────┤
 │ 8 │ 楊子杰   ║         │
 ├──┼──────╢         │
 │ 9 │ 左昂    ║         │
 ├──┼──────╢         │
 │ 10 │ 支似蕙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0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