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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上訴人
被告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設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居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根發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96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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