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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惠琪

上訴人
即被告
晶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喬
訴訟代理人
陳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宜靜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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