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7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766號
- 原告
-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學芬
- 被告
- 隆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惟所謂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指私法人實際為營業行為之所在地而言,其為行政管理之登記地非為認定私法人營業所所在地之唯一依據。
二、經查,被告之營業所登記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然上開地址業因查無其人或遷移新址不明而無法送達等情,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在卷足憑,佐以兩造間之交易過程中,被告均以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 樓為其聯絡地址,有運送單及電話紀錄在卷可考,是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應堪認定。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