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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顏宏銘
訴訟代理人
劉靜瑜
被告
邱顯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樂融」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李念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樂融,嗣於本院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月1日變更為李念和,原告業於106年7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