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9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曾琬勻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9樓
- 送達代收人
- 江岱臻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宸宇、林芳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