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陳瑩峰
- 聲請人
- 陳怡秀
- 相對人
-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板簡字第1345號及104年度簡上字第380號判決確定,本件另有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104年度板全字第38號、104年度簡抗字第25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相符,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裁定僅係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自行向聲請人清償,無庸向本庭繳納,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770元│ │├────────┼───────────┼─────────────┤│第一審、第二審假│ 2000元│ ││扣押裁判費 │ │ │├────────┼───────────┼─────────────┤│第二審裁判費 │ 2655元│(已由相對人預繳) │├────────┼───────────┼─────────────┤│合 計 │ 64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