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喬 訴訟代理人 陳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宜靜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