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 上訴人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仁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