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92號
- 原告
- 蔡世豪即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
- 訴訟代理人
- 任為晴
- 被告
- 藍發顧
- 訴訟代理人
- 藍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初,在原告經營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擔任櫃臺人員,並負責管理店內營收,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0月12日值班至清晨5時許,即將交接予日班人員之際,將櫃台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4,400元取走後,侵占入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00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告102年10月份營業收入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