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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蔡世豪即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告
藍發顧
訴訟代理人
藍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初,在原告經營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擔任櫃臺人員,並負責管理店內營收,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0月12日值班至清晨5時許,即將交接予日班人員之際,將櫃台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4,400元取走後,侵占入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00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告102年10月份營業收入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99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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