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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原告
盈隆彩鏡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國釗
訴訟代理人
黃怡惠
被告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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