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 訴訟代理人
- 顏宏銘
- 訴訟代理人
- 劉靜瑜
- 被告
- 邱顯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樂融」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李念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樂融,嗣於本院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月1日變更為李念和,原告業於106年7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