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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
    王舒瑩、蘇明仁

  • 原告
    東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原   告 東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舒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麗雲 被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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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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