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原 告 東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舒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麗雲 被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