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 原告
- 東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舒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麗雲
- 被告
-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