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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43號

返還寄託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孟竹

原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文生
法定代理人
張景順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
訴訟代理人
張之政(無特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
游文察(無特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無特別代理權)
參加人
張銘仁

張貴生

張明輝

張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院前以被告抗辯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文生、張景順、張清波是否為原告之合法管理人尚有疑義,而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訴字第1496號(下稱系爭另案事件)確認解任管理人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106年3月3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1843號裁定1份在卷可按。

㈡、茲因系爭另案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確認追加被告祭祀公業張逢進、被告張清波、被告張景順、被告張文生於民國一0五年間以祭祀公業張逢進管理人解任同意書方式解任祭祀公業張逢進管理人原告之管理權之解任無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14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5至19頁;第49至50頁),堪認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之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4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