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尤正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泰山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李美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