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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尤正華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李美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40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