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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薛翠香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
相對人
黃志哲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温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以105 年度板簡字第990 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五分之四(1,240元) │
│            │                │,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
│            │                │310元)。             │
├──────┼────────┼───────────┤
│  初勘費    │    5,00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五分之四(4,000元) │
│            │                │,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
│            │                │1,000元)。           │
├──────┼────────┼───────────┤
│  鑑定費    │   95,00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五分之四(76,000元)│
│            │                │,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
│            │                │19,000元)。          │
├──────┼────────┴───────────┤
│合        計│  101,550元                             │
├──────┼────────────────────┤
│說        明│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101,550 元,扣除聲│
│            │請人應負擔之費用20,310元後,為相對人應負│
│            │擔之訴訟費用額81,240元【計算式:101,550 │
│            │-20,310=81,24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1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