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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葉靜芳

                 106 年度板小字第768 號

上訴人
李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弘志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年度板小字第768 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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