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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9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林詩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94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