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 年度板小字第768 號
- 上訴人
- 李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弘志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