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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周靖容

                 106 年度板簡字第 1271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訴訟代理人
王佩珊
被告
陳明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178 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5,1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7 月13日於訴外人林子傑之住處盜取林子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上開竊得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之簽名,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家行使,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持卡人本人確認交易標的及金額,而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致不知情之店員陷於錯誤同意其刷卡消費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被告上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受有195,178 元之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前開偽造文書等事實,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前揭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憑,又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以上開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原告,依法自應負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1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周靖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行為            │
    ├───┼─────┼───────┼────┼────────┤
    │  1   │105 年7 月│新北巿板橋區中│38,300元│偽簽「林子傑」  │
    │      │15日11時52│正路144 號之傑│        │署名1 枚        │
    │      │分許      │昇通信行板中店│        │                │
    ├───┼─────┼───────┼────┼────────┤
    │  2   │105 年7 月│新北巿樹林區大│ 5,258元│偽簽「林子傑」  │
    │      │16日0 時2 │安路118 號之家│        │署名1 枚        │
    │      │分許      │樂福賣場樹林店│        │                │
    ├───┼─────┼───────┼────┼────────┤
    │  3   │105 年7 月│新北巿板橋區貴│ 8,554元│偽簽「林子傑」  │
    │      │16日9 時3 │興路101 號之愛│        │署名1 枚        │
    │      │4 分許    │買賣場南雅店  │        │                │
    ├───┼─────┼───────┼────┼────────┤
    │  4   │105 年7 月│新北巿土城區裕│32,600元│偽簽「林子傑」  │
    │      │16日16時35│民路39號1 樓之│        │署名1 枚        │
    │      │分許      │宜威電信科技有│        │                │
    │      │          │限公司裕民分公│        │                │
    │      │          │司            │        │                │
    ├───┼─────┼───────┼────┼────────┤
    │  5   │105 年7 月│新北巿中和區中│ 3,969元│偽簽「林子傑」  │
    │      │16日21時51│山路2 段291 號│        │署名1 枚        │
    │      │分許      │之HOLA和樂家居│        │                │
    │      │          │中和店        │        │                │
    ├───┼─────┼───────┼────┼────────┤
    │  6   │105 年7 月│新北巿中和區中│22,625元│偽簽「林子傑」  │
    │      │17日1 時3 │山路2 段228 號│        │署名1 枚        │
    │      │分許      │B1之大潤發賣場│        │                │
    │      │          │中和店        │        │                │
    ├───┼─────┼───────┼────┼────────┤
    │  7   │105 年7 月│新北巿三重區重│ 1,131元│偽簽「林子傑」  │
    │      │17日11時30│新路5 段654 號│        │署名1 枚        │
    │      │分許      │之Beauty Shop │        │                │
    │      │          │美雅國際- 三重│        │                │
    │      │          │店            │        │                │
    ├───┼─────┼───────┼────┼────────┤
    │  8   │105 年7 月│新北巿新莊區建│40,009元│偽簽「林子傑」  │
    │      │17日12時21│國一路7 號之順│        │署名1 枚        │
    │      │分許      │發- 輔大店    │        │                │
    ├───┼─────┼───────┼────┼────────┤
    │  9   │105 年7 月│新北巿板橋區中│ 1,180元│偽簽「林子傑」  │
    │      │17日21時20│山路1 段25號之│        │署名1 枚        │
    │      │分許      │Beauty Shop 美│        │                │
    │      │          │雅國際- 板橋店│        │                │
    ├───┼─────┼───────┼────┼────────┤
    │ 10   │105 年7 月│新北巿板橋區中│38,990元│偽簽「林子傑」  │
    │      │17日12時33│山路1 段51號之│        │署名1 枚        │
    │      │分許      │燦坤3c新板橋中│        │                │
    │      │          │山店          │        │                │
    ├───┼─────┼───────┼────┼────────┤
    │ 11   │105 年7 月│新北巿新莊區中│ 4,570元│偽簽「林子傑」  │
    │      │18日12時54│正路255 號之大│        │署名1 枚        │
    │      │分許      │同綜合訊電- 新│        │                │
    │      │          │莊展售中心    │        │                │
    ├───┼─────┼───────┼────┼────────┤
    │ 12   │105 年7 月│新北巿板橋區英│ 1,092元│偽簽「林子傑」  │
    │      │19日19時24│士路72號之生活│        │署名1 枚        │
    │      │分許      │工場- 板橋門巿│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1 │附表一編號1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2 │附表一編號2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生活用品壹批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
│  │            │之「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3 │附表一編號3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4 │附表一編號4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5 │附表一編號5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生活用品壹批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
│  │            │之「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6 │附表一編號6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空氣倍流器壹臺沒│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
│  │            │造之「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7 │附表一編號7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香水壹瓶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8 │附表一編號8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機貳支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9 │附表一編號9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香水壹瓶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10│附表一編號10│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機壹支及喇叭壹│
│  │            │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偽造之「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11│附表一編號11│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吸塵器壹臺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12│附表一編號12│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窗簾壹付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
│  │            │林子傑」署名壹枚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年度板簡字第 127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