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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貴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