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貴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