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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6號

上訴人
許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上訴人
田貴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