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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
被告
均潔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書瑩律師
被告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潔牙醫診所應陳報設立至今之合夥變動情形及合夥契約,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