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仇肇禎
- 訴訟代理人
- 呂怡燕
- 被告
- 均潔牙醫診所
- 訴訟代理人
- 朱應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書瑩律師
- 被告
-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潔牙醫診所應陳報設立至今之合夥變動情形及合夥契約,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