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張矢成、邱雪珍
- 原告顏祺懿芳
- 被告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87號原 告 顏祺懿芳 訴訟代理人 蔡正俊 牟中華 被 告 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矢成 被 告 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珍 訴訟代理人 溫王禹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本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被告全大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補正蓋有公司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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