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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3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蔡惠琪

聲請人
吳冠德
相對人
陳曜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本院100 年度板簡字第310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判決後,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0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然聲請人遲至106 年8 月17日始提起本件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3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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