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1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7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趙高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易萱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7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易萱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