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林聰輝即鈺佳企業社 相 對 人 曾煥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105年度板簡字第240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曾煥賓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