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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原告
莊陳文枝 住台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莊宇森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秀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9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