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卿

上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或原告、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甲○○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三、茲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