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繼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繼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000元,尚須補繳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