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黃易騰 住台北市○○區○○街00號
- 送達代收人
- 易定芳律師
- 設台北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2,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