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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1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17號

上訴人
被告
陳明紅即新北市私立雨農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1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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