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108年度板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