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893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周秀英
- 被告
- 張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