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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上訴人
張淑晶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惠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5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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