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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108年度板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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