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61號
- 上訴人
- 郭全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易勳、廖宥騰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
玖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
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