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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被告
賀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翠香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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