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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被告
賀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翠香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