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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旛
被告
張慧淳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1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8 年8 月3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7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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