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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光興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昭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毓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毓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上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1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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