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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0號

聲請人
彭永康
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相對人
柯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3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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