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彭永康
- 代理人
- 李弘仁律師
- 相對人
- 柯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