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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交付贈與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孟竹

上訴人
被告
廖燕琪
被告
廖茹棋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茹棋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盈璋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廖茹棋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廖茹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贈與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