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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孟竹

上 訴 人即

原告
鈺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圓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藍銘洋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1樓之9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清鑫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