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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賴建宏 住南投縣○○鎮○○路○○巷0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麗菊 住同上

      賴啟場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晉文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36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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