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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

抗告人
胡惠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興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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