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陳月瑟
相對人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本票裁定(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41號)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170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發票人欄聲請人之簽名係遭人偽造為由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年度板簡2604號),且若許相對人繼續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求在上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發票人欄內之簽名非聲請人所簽,並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604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3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