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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

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
香香雙博士大旅社
法定代理人
鄭艷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板簡字第93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患有肌無力症並需照顧父母,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又聲請人民國107 年度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8 元、名下僅有1 台老車,父母醫療費用龐大,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固據提出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可知聲請人於106 、107 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4,703 元、8 元,然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1 輛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筆投資,財產總額為59,580元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聲請人要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者,又本件裁判費金額為3,200 元,尚非龐大,以聲請人所得、財產情形,難認聲請人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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