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36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香香雙博士大旅社
- 法定代理人
- 鄭艷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板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然經本院合議庭於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簡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