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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號

給付行政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峯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烈間給付行政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行政費用,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行政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行政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